六、已收到法院下达破产终结裁定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要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的注销和企业其他法律关系的清理销号,保证破产企业彻底退出。
七、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要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档案、技术档案、财务档案等分别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离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委老干部局所属哈尔滨市离休干部托管中心管理;退休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及一次性安置人员的人事档案,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哈发〔2004〕10号文件(第30条)规定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管理;暂时不具备移交条件的破产企业,上述档案要由企业主管部门妥善保管。
八、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除按要求对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外,还要对非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实施管理。特别是要做好办公印鉴、资产证照、生产经营资质证件等的管理,重点做好枪支弹药、军警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对工业文化遗产、文物的管理和移交工作。
九、市国资委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企业破产终结前后,将邀请有关专家组成指导组,对破产终结收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十、近期市国资委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到政策性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听取政策性破产推进工作情况的汇报。请企业主管部门抓紧推进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实施工作,对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召开管理人会议研究解决。对管理人会议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市政府研究解决。对无故不及时上报问题,造成职工群访和越级上访等重大事件的,将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附件1:
破产工作卷宗档案要件
1、国家下达的政策性破产工作计划;
2、市政府下达的启动实施政策性破产工作的批复;
3、主管部门同意启动政策性破产工作的批复;
4、债务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
5、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