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组:鄂州市检查组负责检查随州市。
第十四组:仙桃市检查组负责检查鄂州市。
第十五组:潜江检查组负责检查武汉市蔡甸区、黄陂区和新洲区。
第十六组:天门市检查组负责检查武汉市汉南区、东西湖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4.省局检查督导组:组长省环保局副局长何诗标,成员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刘义荣,省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文漫,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汪新华,王峻,余其勇,省环境监测站田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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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检查要求
本次专项检查总体要求:全面核定排污企业和单位的排污费金额,掌握和解剖排污费核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地方严格按要求和标准核定排污费,为《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执行打下基础。具体要求如下:
1、严肃纪律:检查人员住宿费用和伙食津贴由省局负责(按省财政厅规定标准),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企业吃请或收受礼品。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就检查组人员的表现征求被检查地方环保部门意见,如有违反廉政规定或搞形式、走过场、玩忽职守的,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2、细化行动方案:各组出发前根据检查方案和检查企业名单,确定工作量和每个企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从当地抽调人员,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分成若干小组进行检查。
3.基本要求
(1)检查准备:检查人员检查前带齐取样工具、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证、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培训:各组下去前,由省局组织培训班,培训排污费核定方法和程序。
(3)企业调查: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将检查对象基本情况按照要求填入相关表格,每家企业一份表格。
(4)证据收集:检查企业必须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询问笔录,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收集水费发票及其他证据资料。
(5)采样处理:检查人员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采样时应按照采样规范进行,对取样过程进行拍照(摄像),采样后需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样品应编号并及时交当地监测站分析后出具分析报告,监测采样时应注意企业是否处于满负荷生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