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当检查组核定的排污费金额与当地环保部门核定金额不一致时,按检查组核定排污费金额向排污者补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补征的排污费全部上收到省国库。
六、检查安排
检查人员共分16组,由各市环保局组成检查组交叉检查其他地市排污费核定情况,省环境监察总队和省环境监察中心站组成督导组协调和指导本次检查工作。
1.检查组组成要求
第一至第五检查组每组8人,分成2个小组分别检查,其中组长2人,环境监察人员4人,监测站2人;第六至第十一检查组每组6人,其中组长1人,环境监察人员4人,监测站1人;第十二至第十六检查组每组3人,其中组长1人,环境监察人员1人、监测站1人。
参加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 组长:由地市级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长或副支队长担任。
(2) 环境监察人员:须为市级监察支队或县(市、区)级监察大队中具体核定排污费的有经验人员。
(3) 监测人员:须为市或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有经验的监测专家。
每组自带车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数码相机,检查时间为一周。
2.检查组人员分工
监察人员负责检查资料、现场检查和计算排污费等工作。
监测站人员负责检查监测资料、取样和分析。
3.分组情况
第一组:宜昌市检查组负责检查襄樊市。
第二组:荆门市检查组负责检查宜昌市。
第三组:孝感市检查组负责检查黄冈市。
第四组:十堰市检查组负责检查咸宁市。
第五组:武汉市检查组负责检查荆州市。
第六组:黄冈市检查组负责检查仙桃、潜江和天门市。
第七组:咸宁市检查组负责检查十堰市。
第八组:荆州市检查组负责检查恩施自治州。
第九组:襄樊市市检查组负责检查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和汉阳区。
第十组:黄石市检查组负责检查武汉市市直、洪山区、武昌区、青山区和江夏区。
第十一组:恩施自治州检查组负责检查孝感市。
第十二组:随州市检查组负责检查黄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