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2008年排污费核定工作检查的通知
(鄂环发[2008]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费核定工作,规范排污费核定程序、核定标准和执法行为,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和《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310号令)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委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省环保局决定组织检查组对各地2007年第四季度排污申报和核定工作进行检查,以指导2008年排污费核定工作。
本次检查将采取由各地组织检查组进行交叉检查、对当地主要行业中的重点企业进行抽查,省局督导组指导和协调的方式进行。由检查组查出的当地环保部门少核或漏核的排污费,将全部上收到省国库。
请各地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派遣有经验人员组织检查组,所有参加检查人员应在3月10日下午前往武汉市丰颐大酒店报到,参加培训后直接前往各地开始检查,每个检查组应携带一台电脑和相机。省局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补助本次检查的住宿费用和伙食津贴。
现将《2008年排污费核定工作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排污费核定工作检查方案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2008年排污费核定工作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费核定工作,规范排污费核定程序、严格核定标准和执法行为,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和《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省环保局决定组织检查组对各地2007年第四季度排污申报和核定工作进行检查,以指导2008年排污费核定工作。具体检查方案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