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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

  三、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各地要建立污染矛盾纠纷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和量化管理。一是对群众反复来信来访反映的事项要认真核查,要从受理的重信重访、群体访中筛选出存在群体性事件、进京集体访隐患,作为重点给予排查;二是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群众健康、财产的污染案件,或者存在重大污染隐患,可能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问题要提前纳入监控管理之中。对列入台帐的案件各级环保局要高度重视,逐一提出化解的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落实包案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对重大环境信访案件,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方案,在国家法律框架内,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按照信访程序妥善处理。对因长期排污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影响群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对厂群关系长期对立,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报请政府实施关闭。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四、环境信访问题的处理纳入环保各项业务审批内容,并作为前置条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在项目审批时必须征求信访部门的意见,切实从源头控制信访案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省环保局从今年起将对环境质量差,环境违法严重,信访量大且得不到缓解的市、县实行区域限批;对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企业停批其新建项目。另外,对环境信访问题较为突出的市、县不仅要限批新的项目,同时在安排环保资金、能力建设项目以及各类评优、评先、考核等方面也要纳入此项内容。

  五、依靠当地政府,建立联合信访工作制度。环境部门要加强横向联系和纵向协调,特别是要依靠各级政府的支持,避免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产生。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国家信访局《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办法》的规定做好重大信息的报送工作。对本地区群众可能发生进省、进京集体访,或正在组织进省、进京集体访的,要立即报当地政府并将信息报送省局信访办。要加强与规划、土地、文化、卫生、工商、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的协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通过协同作战,齐抓共管,有效的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遏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联系实际,认真分析本地的环境信访工作形势,谋划好2008年环境信访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当前,特别要重视做好国家“两会”和“奥运会”期间的环境信访工作,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环境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污染行业、环境敏感地区、事故多发区的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本地区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通过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综合平台和联动机制,化解一批久拖未决的污染纠纷。各地排查重点为2007年1月1日起至今的主要环境信访问题,特别是涉及饮用水安全、建设项目管理、敏感区域的环境问题以及群众长期反映而尚未切实解决的问题(参见附件)。省环保局将对全省17个地市开展排查化解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事件的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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