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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表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表彰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8]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2007年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全省组织开展了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有关要求,为总结2007年全省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经验,表彰为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四个专项总结表彰活动。现将总结表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进行总结评比,于2008年3月20日前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结果及审批表报我局(一式三份)。

  联 系 人: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刘春来

  联系电话:027-87167138  13016426551

  传真电话:027-87167135

  电子邮箱:wkc@hbepb.gov.com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2007年度全省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表彰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增长方式,切实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省委、省政府组织实施了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2007年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全省共关闭171家小造纸企业(生产线)、关闭91家小水泥企业(生产线)、关闭20台小火电机组共60.3万千瓦、9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入运行。为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总结表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表彰项目及范围

  (一)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先进个人。表彰为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充分发挥职能,大力推进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二)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思想政治好,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圆满完成所担负的四个专项治理工作任务,为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方法及名额

  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省直部门根据分配名额,按照评选标准,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省人民政府组织审核的办法产生。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分配名单见附表。

  四、表彰方式

  1、以省政府的名义召开会议,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2、给获得先进单位颁发奖牌,给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附件1:
  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单位

先进单位名额

先进个人名额

武汉市

3

6

黄石市

3

6

襄樊市

4

8

荆州市

3

6

宜昌市

4

8

十堰市

3

6

孝感市

4

8

荆门市

3

6

鄂州市

3

6

黄冈市

3

6

咸宁市

4

8

随州市

2

4

恩施州

2

4

仙桃市

2

4

潜江市

1

2

天门市

1

2

神农架林区

1

2

省委宣传部

1

2

  2(新闻单位)

2

省政府办公厅

1

3

省发改委

1

3

省经委

1

3

省建设厅

1

3

省环保局

1

3

省财政厅

 

2

省法制办

 

1

省监察厅

 

1

省国土资源厅

 

1

省工商局

 

1

省地税局

 

1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

省物价局

 

1

省电力公司(含电力企业)

2

4

合计

56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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