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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制度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并结合实际,加快本地区城建档案管理立法。抓紧制定或修订城建档案管理法规、规章;在其它相关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中,要将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纳入其中,形成完善的城建档案法规体系,依法管理城建档案。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完善有关城建档案收集、验收、移交等工作制度,支持城建档案馆(室)开展工作;城建档案馆(室)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高效的管理和服务模式。按照国家档案局《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实行城建档案目标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规范化管理和综合评估工作,全面提高城建档案的规范化服务水平。

  (四)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和城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积极组织开展城建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资料员和档案员,要加强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确保进馆工程档案质量;对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人员,要加强计算机应用、档案管理、建筑识图、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效率和对外协调能力。要有计划地组织城建档案馆(室)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参加本地区和全区、全国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工作水平和法律素质。

  三、积极开展城建档案收集、保管、利用和服务工作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室)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4/266-2003)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依法收集、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城乡规划管理档案、房地产管理档案、村镇建设档案、开发区建设档案、城乡建设历史档案等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特别要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重点工程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和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的收集和保管,丰富城建档案的种类和数量。各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建设档案和其它各类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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