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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
(宁建发[2009]19号)


各市、县建设、规划、园林、房管、城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提高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信息。加强城建档案工作,提高城建档案质量和服务效率,对于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城市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与安全工作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关系,吸取汶川地震经验和教训,把城建档案工作作为事关城乡发展与安全的基础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切实抓紧、抓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把2009年定为全区城建档案工作的“调查研究年”,将选择部分市、县进行调研。

  二、加强城建档案基础工作

  (一)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人事部和国家档案局《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国档联发[1985]2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城建档案管理职能,落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凡是没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市、县要积极争取设立城建档案馆(室);已经设立城建档案馆(室)的,要完善机构,充实人员。2009年底,所有市、县均要挂牌成立城建档案馆(室),落实专职人员。

  (二)保障城建档案工作经费

  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加强城建档案馆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市、县,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5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建设独立的城建档案馆库,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满足对城建档案保存、管理、利用以及档案信息化建设等需求。不能独立建馆库的市、县,应当由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其办公场所开辟一定间数的房屋,单独作为城建档案室,保证城建档案馆(室)独立开展业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城建档案日常工作经费投入,确保城建档案馆(室)正常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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