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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7年度全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情况的通报

  2、根据原水水质中某些指标超标的现象,加强相应水处理工艺的投入和建设,消除或降低原水中不合格的指标,确保经过处理后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要重视地下水水源氨氮超标现象,在加强监测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地,防止化肥、农药、污水灌溉、城镇生活污水、含氮工业废水、动物粪便等对水源地造成污染。原水氨氮超标的企业应加强对氨氮的监测,及时掌握其发展变化和影响范围。

  4、加大对饮用水消毒工艺及效果的检查力度。加氯消毒是水处理工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集中供给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从此次督察结果看,饮用水消毒没有得到许多供水企业应有的重视,有些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企业甚至不经消毒便将水供入城市管网,供水过程存在严重的卫生安全隐患。应当加大对这些供水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限期整改,要求未进行消毒的企业增加消毒工艺,有消毒措施的其消毒剂的投加量必须满足管网需求。要充分利用供水企业的日常水质检测数据,有效指导生产和科学进行消毒。使用二氧化氯消毒的企业在设备、技术、检测等方面存在不足,要深入分析和总结研究,健全二氧化氯余量检测手段,调整合理的投加量,确保饮用水二氧化氯及微生物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5、尽快组建宁夏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银川监测站作为国家监测网成员,要加快增添配置必要的大型检测仪器,争取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全部检测能力;其它地级市供水企业应加大水质检测能力建设,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常规项目的检测能力,并尽快通过自治区级实验室资质认定;县级供水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水质化验室,增加水质检测的仪器设备,加强人员培训。争取在2008年初步建立全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

  6、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告制度。本次水质督察是根据国务院、建设部有关要求,落实《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立我区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和水质数据报告制度而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检查工作得到了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和各供水企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自治区建设厅作为城镇供水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继续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水质公告制度,选择能够精确检测、市民能够感知理解的指标予以公布,满足广大市民的知情权。各市、县也应逐步建立本地区的水质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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