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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
  (三)直接从事或辐射带动速生用材林种植 50000亩以上或特色经济林种植10000亩以上的企业;
  (四)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成长性较好,年销售(营业)预期收入1000万元以上,销售(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经营的主导产品具有特色,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
  (五)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外贸流通企业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外贸自营出口加工企业年出口150万美元以上;
  (六)林产品专业市场流通企业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七)省、州(市)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林业项目业主单位。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申报的申请,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正式行文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聘请行业内的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0日以内审核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资料,负责对各州(市)推荐的龙头企业进行遴选、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推荐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应当如实填报《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一)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规模、发展目标、生产经营状况、效益情况及产品市场前景、原料来源、原料基地建设情况、原料利用情况、带动农民(林区职工)增收情况、节能减排措施等;
  (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企业前三年度财务报表;
  (三)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四)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及其与农民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
  (五)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产品质量认证获奖、自主知识产权等证件复印件;
  (六)省、州(市)招商引资重大林业项目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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