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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积极扶持发展龙头企业,促进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云发[2004]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云发[2009]2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是在云南省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林业产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各项指标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申报或已获准为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云南省林业厅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处负责。
  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每两年年检一次,进行动态管理。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报工作应当坚持企业自愿,逐级上报的原则,并发挥产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
  第五条 各州(市)应当开展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未开展认定工作的,应尽快开展。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加工的企业;
  (三)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州(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四)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质量稳定,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所开发和生产的主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的形成。
  第七条 申报企业除具备第六条基本条件外,是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并能辐射带动农民增加收入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报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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