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既有建筑物抗震设施性能普查和鉴定的通知》,对地震防御区内新(扩、改)建工程以及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严格执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令),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外加剂质量以及检测试验机构管理及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情况。
(五)贯彻落实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自治区“塞上农民新居”示范村庄建设、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的情况。
(六)贯彻落实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情况。
(七)监理单位落实国家及地方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
(八)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8]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的意见》(宁建(建)字[2008]12号文件)情况;对上半年招投标市场行为检查中指出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建筑招标场外交易,规避招标。
(九)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内部明电《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宁安委办明电[2008]6号)的情况。
(十)自治区五十大庆的安全生产安排部署检查情况。
四、检查要求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今年的工作安排,立即开展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及建设工程执法的全面自查。
(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自查,要加大对大型公共建筑和重点工程工业园区以及大体量、新技术、高风险工程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工序交接检验制度、中间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有效监管。强化建筑节能、室内环境检验等环节施工过程的监管。坚决杜绝基坑、边坡及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倒塌、结构垮塌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