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
(鄂环发[2008]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有效遏制水泥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要求,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完成了《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现印发执行。请各地在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严格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
为贯彻《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目标,有效遏制湖北省水泥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现制定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如下:
1、规模与规划
1.1规模:
1.1.1水泥熟料生产线:应在有资源的地方进行建设,单台水泥熟料生产窑水泥生产能力应4000t熟料/d及以上(鄂西、西北部具有石灰石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水泥熟料生产窑水泥生产能力≥2500t熟料/d)。
1.1.2水泥粉磨站:10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
1.2规划:
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必须符合《湖北省建材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2、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2.1新、改、扩建水泥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厂区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配套建设码头工程选址必须符合码头总体规划。禁止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建设水泥生产企业。
2.2大、中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
2.3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新建新增污染负荷的水泥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生产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以新代老、增产减污”;对富余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新建、改、扩建水泥生产项目,新增污染负荷应在大气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
2.4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测中,水泥生产项目投产后最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环境不能满足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时,不宜建设该项目。
2.5拟选厂址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上风向。
2.6水泥生产项目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水泥厂卫生防防距离标准》(GB18068-2000)及《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原则与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对限定距离标准内的居民等环境敏感点应有完善的搬迁、安置计划和实施方案。
2.7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厂址应靠近主要原料产地--石灰石矿山,并有可供开采30年及以上的储量。
3、工艺与装备
3.1熟料水泥制造工艺
3.1.1制造工艺必须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3.1.2依法立即淘汰湿法及普通干法水泥(如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等生产工艺与装备等)生产工艺与装备。
3.1.3必须自有达到储量要求的石灰石矿山,矿山必须装备带有收尘装置的大型钻孔设备、大型挖掘、运矿设备和达到环保标准的破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