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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保情况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三、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应具备的条件

  所有申请上市的企业或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l、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2、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3、满足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

  4、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工业固体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6、企业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企业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8、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

  9、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其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未发生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如募集资金,其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应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l、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四、办事程序

  (一)申请核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环保核查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环境保护基本情况说明(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工作达到的水平等),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概况;

  对我局向国家环保总局出具环保核查审核意见的企业(或子公司),其总公司向国家环保总局的环保核查书面申请应同时抄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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