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排污费的罚款收入作为同级财政收入,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地税与环保部门在当地财政部门申领票据。
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排污费缴纳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地税稽查部门在年度税费检查中要依法检查排污费的征缴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映到处理决定书中。
第二十八条 排污费的费源管理实行税式管理,将其纳入到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费源管理制度中。
第二十九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排污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的,地税部门可根据
《办法》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之规定,依照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所规定的执法程序对排污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各环节执法文书使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统一文书。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使用的涉费文书应按照征收排污费的执法过程所涉程序、环节,依照规定程序分类依次分户收集归档。目录类别为:登记类、核定类、申报类、征收类、检查类、处罚类、强制类、行政复议类、行政讼诉类、其他类。排污者属纳税人的将文书资料并入税收征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排污费征管质量实行五项指标目标考核。具体考核项目指标为:注册登记率为100%;征缴入库率为95%以上;滞纳金加收率为100%;执行政策的准确率为100%;征管资料健全率为100%。
第六章 排污费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