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6]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省第七次环保大会精神,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各地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十不批”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鄂政办发[2005]103号),严禁越权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要将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相结合,建立健全规划环评硬性制约机制,凡列入规划的项目,且规划未依法进行环评的,不受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积极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从2007年7月起,未开展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省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改建、扩建项目要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对不能达标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的企业,坚决不批新上项目。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提出污染物总量削减的替代方案,在“三同时”竣工验收中严格落实,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使用。从2007年1月起,省局负责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控制章节应设专题详细说明,各市州及所属县市、区指标分解计划,建设项目所在地工业企业总量指标分解计划,明确新、改扩建项目总量指标来源。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推进管理工作规范化。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的内部管理,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受理情况的公告、环境影响的评估、建设地点的踏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三同时”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和审批与验收结果的公示以及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等方面制定管理规程,通过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双月报制度和省管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制度以及省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要高度重视,及时上报,保证质量。逾期不报或敷衍应付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要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便民高效、严谨务实。省局负责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省管项目,各市、州和扩权县环保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正式报批材料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正式行文上报预审意见,逾期未报视为同意。上报省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项目建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境管理具体要求;上报省局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审查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验收以及下阶段环境管理建议和要求。上报文件必须编有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