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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通知(2006修订)


  (四)重视并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重大问题

  本项分值10分。凡出现到省上访环境问题的,2人以上1次扣1分,3人以上一次扣2分,5人以上一次扣5分,凡出现10人以上到省上访环境问题的,一次扣10分;凡出现到北京上访环境问题的,1-2人一次扣2分,3-5人的一次扣5分,5人以上的一次扣10分。凡出现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的,出现一起扣10分。

  (五)重视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保持环保队伍的稳定和加强环保队伍执法能力建设应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责。本项考核指标分值10分。环保部门编制落实和人头经费按编制纳入财政预算的,得5分,反之扣5分;监测、监察队伍监测设备和执法手段按省环保部门规定标准配制的得5分,按国家环保总局〔1999〕141号文要求和省环保局鄂发[2003]90号关于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行核查;已配但不完善者,得3分;反之按此标准扣分。

  (六)认真落实环保措施

  要确保汉江水质改善,必须有具体的环保工作指标来支撑,否则是难以实现的。本项考核指标分值25分。环评执行率10分,“三同时”执行率5分,环评执行率100%,得10分;凡达不到100%的扣10分;“三同时”执行率不得低于90%,低于90%的不得分,95%以上为5分。

  环评与三同时执行率计算公式如下:

  环评执行率=

  三同时执行率=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分值为10分。计算公式如下: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

  上述三个考核指标同各市的城考指标应相一致。工业废水处理率大于80%者得10分,每下降1%扣2分,低于75%不得分。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本项分值为10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控制指标分值为8分,固体废物分值为2分。以2005年为基数年,凡总量控制下降10%者得满分,每下降2%得1分;反之,按此标准扣分。

  (八)环境质量达标

  本项分值为15分,其中饮水安全分值为5分。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的,得5分,90%以下不得分,底于95%的,下降1%,扣1分。达标率以国控和省控规定水质监测点位为计算基数。环境质量达标公式如下:

  水环境质量

  水质达标率80%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0.25分。上游水质超标造成的下游水质超标而扣分的,上游的监测点的扣分值作为下游达标率得分的补充,即上游扣多少分,给下游补多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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