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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法)字[2007]14号)


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今后,本厅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办理。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行政审批大厅设在建设厅办公楼三楼,联系电话:(0951)5052913。试行中,如有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厅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0951)5041486。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整合行政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自治区政府部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1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的建设活动,确认其资质、资格或者特定民事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坚持依法办理、公正公开、廉洁奉公、优质高效、方便群众、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厅内设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办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办理的事项见附件)。

  第五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资质类许可事项的申报、变更、延续、注销等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决定的送达;

  (二)负责对依法需要报送建设部或其他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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