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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和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和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宁建(住房)字[2007]61号)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加强社会监督,提高信息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按照建设部《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函[2007]740号)的要求,请你们抓紧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2008年、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以及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要按照《关于转发〈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建(住房)字[2006]32号)的要求,在摸清本地区居住状况,有计划解决本地区居民住房需求,兼顾改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切实体现稳定房价、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各市、县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搞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工作,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普通商品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住房的结构比例,制定新建住房和土地供应保障措施,指导符合国情区情的住房建设。2008年、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的建设目标要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上。

  二、各市、县规划部门要会同建设、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抓紧制定2008年、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和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08年1月20日前将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并于2008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08年3月20日前将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和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并于2008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自治区建设厅将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对各市、县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或不按本地情况、不实事求是编制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将予以全区通报,同时,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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