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承建重点工程廉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建监字[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承建重点工程的监督,经厅党组会议研究,现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西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承建重点工程廉政监督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一月四日
山西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承建重点工程廉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建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的廉政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建单位承建的重点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监督对象为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通过对代建单位承建的重点工程建设全工程的监督,发现问题,查纠问题,依法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促进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工程优质高效、造价合理、干部清廉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 纪检组监察室对代建单位承建的重点工程实施廉政监督,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但不干预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工程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规范有序进行,并切实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索要或接受参建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2、不准在参建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参加参建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休闲活动;
4、不准擅自与参建单位就应当集体决策的工程建设有关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