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卫妇社〔2010〕1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规范我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卫生部《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卫生厅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卫 生 厅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卫生厅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依据卫生部《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和听力障碍。
省卫生厅根据本省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情况,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在相关科室醒目位置以宣传画或墙报等形式进行宣传。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成立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专家组,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