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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运作方式为参股,即扶持资金通过参股方式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领域。

  (一)扶持资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1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分红;三年至五年只享受红利的80%;五年以上享受正常红利。

  (三)扶持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三年内不转让。三年后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

  (四)申请扶持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下列事项:

  1、扶持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至少要将30%的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

  2、扶持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扶持资金。

  第六条 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和社会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扶持资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第七条 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评审决策程序:

  (一)申请。申请扶持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关于做好山西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发改财金发[2006]771号)规定的管理程序提交申请报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设立的,向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向所在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由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报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二)评审。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对扶持资金支持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三)决策和实施。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及规模,并组织实施。省煤炭基金征收办公室负责扶持资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第八条 参股创投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投资业务,如有违反,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无效的,决策部门有权撤出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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