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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发改财金发〔2010〕15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和导向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创业投资资本形成,提高创业投资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十部委令39号)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和导向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创业投资资本形成,提高创业投资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十部委令39号)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是指每年从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筹集的专项用于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资金。其宗旨是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扶持资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以赢利为目的。

  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每年年初由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下同)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列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条 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对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按照晋政函[2009]130号《关于将支持企业转型转产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并授权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规定管理。

  第四条 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扶持对象,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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