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依据该项目正式验收报告和项目批复实施时确定的支持资金额度,按照项目单位属地原则,将资金下达到市级和省管县财政部门(或直接拨到省级企业、事业单位),市和省管县财政部门要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市和省管县财政部门应在企业改革与发展资金专户下设立子目,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项目无偿资助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停止拨付并立即追缴,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核实后除3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收回已拨专项资金,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因故中止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将不予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每年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面不低于30%。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评价报告,根据评价结论适时调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与重点。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效益评价机制,并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本市(含省管县)使用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