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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东桑西移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度资金的支持方向与支持重点,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批复有关市(区)、省管县商务、财政部门或省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资料,并填写《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3),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向省商务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对经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省级项目验收组,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要求,通过实地查核、随机抽查、审核账表资料、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并签名负责,经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确定为正式的项目验收报告。
  实施地分散面广的技术推广、改造项目,也可委托所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五、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与拨付

  第十七条 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
  (一)无偿资助。对蚕桑基地建设项目和技术研发推广项目,以及企业用自筹资金投资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一般基础性项目,采取定额无偿资助方式。每个蚕桑基地建设项目资助一般不超过170万元,其他项目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支出总额的50%。
  (二)贷款贴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给予1至2年期贷款利息补助。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按照项目建设的统一规范和支持标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有项目已获支持但未经验收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市、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东桑西移工程中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为保证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可按省财政年度安排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总额提取0.5-1%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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