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支持建设蚕桑基地项目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近3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
(二)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和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三)企业与当地政府乡(镇)、村发展蚕桑的协议复印件;
(四)企业填报的《蚕桑基地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材料》(见附件1);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研发推广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陕西省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产权明晰;
(二)会计信用、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有完成申报项目所需的科研技术人才和资金实力;
(四)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研发推广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和近3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
(二)项目主持人基本情况介绍;
(三)项目合作单位协议书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填报的《技改研发推广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2);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涉及环保问题的项目,应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均应采用A4纸张尺寸,一式五份装订成册,经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级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属于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的申报材料,由市级商务、财政部门转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及验收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本市(包括省管县)的年度支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