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实行征集项目公开,申报审批程序公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规范标准评审与检查验收;
(五)坚持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支持资金的原则。对经验收达不到标准,且限期完善补建后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支持资金,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方向为:
(一)支持符合国家“东桑西移”发展战略的蚕桑基地建设。包括建设陕南优质桑(柞)蚕生产基地,培育关中高效蚕桑生产基地,开发陕北兼顾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生态型蚕桑生产基地;
(二)支持解决行业发展“瓶颈”与薄弱环节的技术研发推广项目。重点支持选育、推广适用的优良蚕桑品种,支持研究推广桑苗快速繁育和蚕桑病害防控、小蚕共育、壮蚕省力化饲养、方格簇营茧、节能烘茧等先进适用技术,支持研究制定蚕桑、茧丝绸相关生产技术规范与地方性行业标准,支持桑(柞)蚕茧丝资源开发与循环利用等项目;
(三)支持提升产业发展关键环节中装备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改造繁育与催青、小蚕共育、鲜茧检测与烘干、缫丝加工等生产环节的装备,支持推进产业升级的重点项目;
(四)支持有助于茧丝绸产业持续平稳发展的基础性项目。如茧丝绸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茧丝绸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企业品牌的宣传培育,消费市场的拓展等项目;
(五)支持茧丝绸产业规避风险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用于产业救济专项支出。
三、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支持建设蚕桑基地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原则上应有连续3年以上(含3年)的生产、收购、经营良好记录,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能按时缴纳税金,银行贷款的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三)有从事茧丝绸生产经营的经历和经验,与蚕桑基地所在地的乡镇签订了发展蚕桑合同或协议,确保基地建设的具体项目在实施中不低于省上规定标准,企业在每个项目上补贴蚕农的资金不低于省上资助标准,并有较为配套完善的技术服务、病虫害防控和蚕茧销售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