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1年内新购置彩电、冰箱、音响等单项价值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及高档家具的。
(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
(十一)有投资股票、基金、期货等行为的。
第十条 申请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资格的家庭成员的各类收入计算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审批认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6月、12月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期。
第十二条 居民申请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资格,应当以困难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工作站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工作站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资格的家庭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2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和初审:
(一)组织3名以上(含3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
(二)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集体评议。
(三)经评议认为符合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条件的,将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情况和评议结果,在社区公告栏内或者便于群众监督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5日;认为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条件的,将有关调查材料和评议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四)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调查材料、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社区服务工作站可以适当延长初审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0日。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服务工作站有义务配合户籍地社区服务工作站调查了解情况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社区服务工作站上报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资格书面申请、有关调查材料、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等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查和评审:
(一)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评审小组组织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入户核查。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评审小组根据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审。
(三)经评审认为符合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条件的,将评审结果在便于群众监督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5日;认为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条件的,将有关核查材料和评审结果上报所属区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