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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办[2009]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实施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门市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重点对象。

  第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是本辖区出租人和承租人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相应纳入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 市及各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措施。

  (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有关的举报工作,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五)负责对本细则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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