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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政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2月9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应急管理法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应急管理是指为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预测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置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与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依法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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