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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济运行分析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分工,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境或离钦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十一、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如常务副市长也出差(出访),则由市长委托一名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二、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加强经济调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强化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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