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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13.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支持合理的维权成本,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慑力度;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可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对于判决停止侵权将导致执行结果明显不合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当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判决停止有关的销售、使用行为。
  14.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把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做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努力通过审判活动,促进当事人从矛盾对抗走向合作发展,实现互利双赢,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等的沟通协调作用,帮助消除对立情绪,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四、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能力
  15.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成立专门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要设置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合议庭;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在有条件的法院今后要适时开展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一个审判庭审理的试点工作。
  16.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很强的国际性,许多案件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审理难度较大,人才培养周期较长。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组织配置、人员调整、工作部署和业绩考核时,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人才培养特点,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结构,注意保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相对稳定;避免简单以案件数量为衡量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官职业技能的培训力度,使知识产权法官真正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秉持现代司法理念、体现司法能力、展现司法水平的专家型法官。
  17.加强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要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部门之问的工作衔接,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要注意加强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执法中的工作配合与相互制约,加强同外事、商务、科技、信息产业、新闻、宣传等综合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
  18.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要结合本省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和审判工作实际,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科研机构等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科研机构等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为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问题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建设,特别是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模式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适当借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经验,跟踪国际知识产权研究的新成果,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推动调研成果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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