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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0.允许土地使用权置换。由于政府原因如征地补偿未到位等问题而造成无法开工建设的已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置换土地。

  11.适当放宽土地使用权流转条件。对以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签订限期(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发协议后,可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或转让。此条款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12.适当放宽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经招拍挂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受让人按《成交确认书》约定金额支付70%的价款(含定金)、承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剩余价款、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动工建设的,由受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调整剩余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剩余款项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滞纳金),可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开发商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受让人未付清全部出让金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未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又未按本条款规定申请延期的,由国土资源局依照《成交确定书》的有关约定依法处理。

  三、简化行政审批

  13.清理前置条件,减少前置环节。清理房地产项目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减少前置环节。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实行项目控制,分期建设的项目,不要求每期均符合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14.限时办结,并联审批。对房地产项目审批环节进行全面梳理,继续压缩审批时间和技术服务时间,实行限时办结,推行并联审批。各项行政审批时限及流程详见《北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示意图》

  四、规范税费征收标准和时点

  15.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部门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市人民政府统一重新核准。在用地单位作出限期缴清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意用地单位缓缴人防费、墙改费,但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清,且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16.统一商品房交易税收征收标准。对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按合同成交价计征税金,对合同成交价明显低于同类商品房价格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按同类商品房价格计征税金;对二手住房计征税金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按同一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核定征收。商品房交易实行先税后证。交易契税的征收时点统一确定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其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登记之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凭有关税收完税凭证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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