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五星级酒店项目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五星级酒店证书后一个月内支付。
5.补贴项目配套费用。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新开工,且封顶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项目,补贴部分项目配套费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补贴标准为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0%;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补贴标准为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0%;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补贴标准为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补贴资金待项目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
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封顶的项目,且在该期间完成建安投资量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业主在本《措施》下发之日至封顶之日期间因该投资量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10%予以奖励。
6.实行贷款贴息。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开发商在本市金融机构的新增开发贷款、且用于北海市区范围的房地产项目并完成相应贷款额50%以上的投资量,予以贴补贷款利息。补贴标准为:贷款余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予以贴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予以贴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7.优先安排市政配套。对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含100亩)或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项目优先根据项目进度安排市政配套。周边市政设施配套不完善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开发商出资建设,经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其投入部分由市政府按协议约定(协议必须明确项目进度)分期偿还。
8.鼓励整合土地成片开发。允许相邻土地联合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报建。符合第5、6、7条规定的,按第5、6、7条执行。
9.加快未开发土地使用权流转。本《措施》下发之日前已出让的经营性土地,至今未开发建设、用地单位无能力或无意向开发的,用地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市国土资源局按该地块原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座落对应的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该地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2)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现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条件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公开出让,出让所得作为出让金上缴市财政,扣除应补缴的土地性质变更、容积率调整差价款和出让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出让金的60%作为土地收储成本返还市国土资源局支付给原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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