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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土地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出让的住房建设用地,应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中小套型普通住房建设数量和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住房建设项目方案时,要严格审查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对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供应。采取“促开工、促建设、促上市”的办法,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分门别类采取加快项目审批、加强跟踪督查,实施项目跟踪协调和服务,督促开发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市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依法、依合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动工、竣工。

  三、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加大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2010年,全市建设廉租住房9750套、公共租赁住房30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限价商品住房(含安置房)1万套。廉租住房要采取集中新建、配建以及与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改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全面落实。按照省政府闽政文〔2010〕106号文件规定,在城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将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回购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要建立保障性住房用地储备制度,提前谋划、优先安排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可采取招标方式供给。

  (八)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抓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工作,坚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多种保障方式,采取“先发放租赁补贴、后实物配租”的方式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落实进度。建立针对入住使用情况的定期巡查机制。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研究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检验系统。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今年城区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至家庭年收入3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至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将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区住房保障范围,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时,可不受户籍条件限制。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保障标准。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机衔接。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各级政府要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职责,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签订责任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县(市)政府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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