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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8日)修改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建才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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