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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的通知

  3第三阶段(2011年11月至12月):各级行政机关总结经验,深入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基本功训练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在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中树立一批基本功扎实过硬、业务精熟、工作绩效显著的行家里手和标兵。
  4第四阶段(从2012年起):各级行政机关要将强化基本功训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逐步健全完善公务员基本功建设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基本功训练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训练内容、训练方式、训练时间和考评方式,落实责任部门,层层抓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实施方案要于2010年3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按上报方案所列目标任务及时间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开展情况将列入各级政府机关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标准,加强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公务员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公务员主管部门总体管理、协调督办,各地区、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联动,公务员主动参与、积极推进的基本功建设工作体系。
  (三)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带头抓好自身基本功建设,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广大公务员要对照岗位职责,结合工作实际,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征求意见等方式,找准个人在基本功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接受训练。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完成公务员规定科目训练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设具有特色的训练科目,纳入年度基本功训练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
  (四)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每年完成基本功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5天或30学时的目标任务。其中必训科目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3天或18学时,选训科目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2天或12学时。公务员完成基本功训练规定学时后,要进行考核测评,成绩在本人《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予以登记。
  (五)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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