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地税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协作方面。各级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查询、冻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并按规定从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十五)地税部门与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协作方面。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税法宣传、税源调查和测算,加强行业税收管理。
(二十六)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凡发生纳税义务的,要主动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管理,带头依法纳税。
(二十七)地税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取得的涉税信息进行保管,只用于税务机关征税的参考、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不得擅自将涉税信息用于税收工作以外任何用途。各单位、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资料不能收取费用。
(二十八)规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工作,建立社会化税款代收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代税务部门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按规定应支付手续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给代征单位。
(二十九)地税部门要在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协作的操作办法,健全制度,共同做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健立考评奖惩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加强地方税源控管责任制,社会综合治税的监督管理及考评工作由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评对象为已明确职责的以上部门、单位,考评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评的内容是相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的传递情况,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的政务协作情况及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支持协税护税、代征代扣等税收管理工作。对高度重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经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考评后,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各级政府根据考评结果和所需要的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有关激励政策得以落实。对社会综合治税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涉税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的,不履行政务协作职责的,受托单位未按规定代征代扣税款的,予以通报批评;以上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