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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税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请市公安主管部门提前介入,配合开展工作:

  1、税务部门检查人员有证据认定纳税人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或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不提前介入有可能造成取证困难,难以定性和追缴税款的;

  2、达到立案标准的被查对象,有关当事人不配合检查或以种种借口回避、逃避检查的;

  3、被查对象未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提供涉税资料或不提供主要涉税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能提供的;

  4、被查对 象知情当事人已离职,但需要找其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的;

  5、被查对象当事人不属于南宁市本地人,有逃避检查迹象的;

  6、在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对象突然搬离原注册登记地址或实际经营办公地址,失去联系,需找其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的;

  7、纳税人逃避纳税,拒不执行税务部门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的。

  税务部门向市公安主管部门发出提请提前介入检查建议书后,市公安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达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按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地税部门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作方面。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争取人民法院协助从法院拍卖、变卖收入中扣划各种地方税费款项。

  (二十一)地税部门与南宁市各县(区)流动人口办公室和社区协作方面:各县(区)流动人口办公室和社区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居民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及零散税收代征工作。

  (二十二)地税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协作方面。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财政拨款的应税建设项目信息和拨款情况,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土地)交易契税的征收信息。定期将联合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开展应税项目认定工作。协助对非免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使用的凭证进行清理,督促这些项目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对应税建设项目在划拨款项时代地税部门划扣税款。

  (二十三)地税部门与市审计部门协作方面。各级审计部门在审计中查出的涉税事项,要及时与地税部门进行沟通,审计部门的涉税审计决定书下达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查补入库通知书》抄送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负责查补税款的追缴和对涉税问题进行定性处理,并将查补税款入库和处理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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