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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十六)市统计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统计局应于每年终后15个工作日内把上年全市各行业的利润率、平均利润率和全市在岗人员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情况,以纸质加盖印章提供给地税部门;同时,每月终10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的房地产销售数量、销售面积等涉税信息。

  (十七)市交通运管、农机监理等部门的涉税信息。交通运管、农机监理等部门,应于每年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上年的车船基础信息资料,道路运输证的发放情况。代地税部门征收相关的税费。

  (十八)地税部门与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作方面。

  1、市国土资源部门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所掌握上个月的土地交易、权属登记及批准用地的相关信息。

  2、市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的产权登记、变更、备案、二手房交易、房屋预售许可证、产权证、权属转移证、个人转让自用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办理情况、商品房销售备案情况、纳税人所有及共有的房产情况等相关信息。

  3、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在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时,应严格按照“先税后证”规定,要求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登记、变更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代地税部门征收相关的税费。

  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纳税人的不动产期间,不得为被查封、扣押的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十九)地税部门与市公安主管部门协作方面。双方定期通报涉税违法犯罪情况,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公安主管部门在地税部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要时予以协助。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如其在出境前未能取得地税部门签发的离境人员清税证明或已提供担保的,在接到税务部门通知后,出境管理部门应阻止其出境。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辆的税收征管工作,为税务机关提供本辖区管理范围内机动车辆的相关信息;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纳税人的车辆期间,不得为被查封、扣押的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地税部门应与公安部门公民身份查询系统联网,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骗购发票等;协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纳税情况申请认定手续后,直接给予办理户口入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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