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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9〕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各级税务部门不断依法加强税源控管力度,堵漏增收,有力地保障了全市地方财政支出,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在我市当前的地方税源控管工作中也存在着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于征管现状、社会涉税信息未能共享等问题,目前对部分行业及零散税源缺乏行之有效的控管,影响了我市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地方税收的流失。因此,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强化地方税源控管势在必行。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就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领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特征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机关更加有效地控管地方税源。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对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是社会综合治税的领导者,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社会有关各方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并对各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各级税务机关是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及业务支持;有关部门、单位是社会综合治税的主体,应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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