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职消防队配备的常用消防车类型,应符合表3的规定。
各类专职消防队常用消防车辆类型配备标准(辆)表 表3
消防队类别
品 种
| 一类
消防队
| 二类
消防队
| 三类
消防队
|
灭火消防车
| 水罐或泵浦消防车
| 2
| 2
| 1
|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 2
| 1
| △
|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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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
| △
| △
|
|
干粉消防车
| △
| △
|
|
举高消防车
| 登高平台消防车
| △
|
|
|
云梯消防车
| △
|
|
|
举高喷射消防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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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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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勤消防车
| 抢险车
| △
|
|
|
排烟消防车或照明车
| △
|
|
|
通信指挥消防车
| △
|
|
|
供气消防车
| △
|
|
|
后援消防车
| 器材消防车或供水消防车
| △
|
|
|
救护车
| △
| △
|
|
三、专职消防队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规定。
专职消防队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 表4
发动机功率(千瓦)
| ≥132
| 比功率(千瓦/时间)
| ≥8
|
水罐消防车
出水性能
| 出口压力(兆帕)
| 1.8
| 消防车出泡沫性能(类)
| B
|
流量(升/秒)
| 20
|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必须配备1台能与市消防局消防指挥中心联通的无线电台和2只以上内部联系的手持电台。有条件的单位每辆执勤消防车应当配备1台能同所属的公安消防中队联通的无线电台。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机动消防泵、移动泡沫炮、泡沫液(桶)、空气泡沫枪的配备基本标准应符合表5要求。
专职消防队机动消防泵、移动泡沫炮等配备基本标准表 表5
类别
车辆装备
| 一类
消防队
| 二类
消防队
| 三类
消防队
|
机动消防泵
| 2台(选配)
| 2台(选配)
| 1台(选配)
|
移动式消防炮
| 1-2门
| 1-2门
| 1门(选配)
|
泡沫液(桶)100公斤、空气泡沫枪
| 2套
| 1套
| 1套
|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基本标准按照附件一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破拆救援器材基本标准按照附件二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梯子、接头、水枪、水带、分水器材配备基本标准按照附件三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执勤消防车灭火器材不同车型配备标准按照附件四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营门、消防车、战斗员头盔、战斗服装标识标准按照附件五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其它形式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专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表
2、专职消防队破拆救援器材配备表
3、专职消防队梯子、接头、水枪、水带、分水器材配备表
4、轻便泵浦消防车配备标准、中型水罐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重型水罐车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中型泡沫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重型泡沫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高中低压泵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