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调整本市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服务权限的通知
(沪消〔2006〕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依据《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等文件、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本市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服务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本市二级检测机构的服务权限调整为:承担建筑面积20000m2以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但其检测范围不包括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经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以及尚无国家、地方标准可循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关于二级检测机构服务权限的条款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