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估方式和内容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分为一般程序评估和简易程序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一般程序评估应当按照上海市消防局公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评价体系》(FSAS-2004)实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
(二)建筑防火评价;
(三)建筑消防设施评价;
(四)电气防火安全评价;
(五)易燃易爆单元评价。
评估业务操作中,评估机构可以结合被保险人实际情况,对前款内容做适当调整。被保险人的建筑消防设施已按有关规定由具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且在检测报告有效期内的,检测结论可以作为建筑消防设施评价的有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上海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厘定方案规定的普通公众聚集场所条件的被保险人,可以实施简易程序评估。简易程序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保险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情况;
(二)被保险人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被保险人的消防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被保险人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建筑消防设施已经与上海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联网且系统运行正常无故障的,评估结论可以由既有得分率上调3%,但评估总得分率不应超过10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评估结论失实的,上海市消防协会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论失实的,上海市消防协会可以宣布评估结论无效,责令评估单位退回评估费用,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估类)资质证书或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评估类)资格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