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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选聘入围的机构不限数量,经选聘工作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全部入围。入围评估机构名单报委党政联席会议。入围评估机构名单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市国资委委托的评估项目确定后,市国资委向入围评估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在报名机构中随机选择。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委托选聘评估机构的评估项目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的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根据需要可调阅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底稿。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机构是否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执业;

  2、评估机构的业务水平、人员配备等在选聘机构时承诺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3、被评估单位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情况、服务质量等的评价。

  第九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暂停一次参加项目委托的机会。情节严重的,列入市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

  1、评估机构的业务水平、人员配备等与其选聘时承诺的情况不一致的;

  2、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对评估项目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

  3、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执业的。

  第十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评估机构的选聘资格。

  1、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任务的;

  2、因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查实的;

  3、评估机构三次以上不参加评估项目选择的。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评估机构的选聘资格,并列入市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

  1、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

  2、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3、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4、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监察室和评估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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