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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2007]844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7]323号)的规定,现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单位。

  市国资委委托的资产评估项目按此规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你单位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估机构选聘规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流程,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7]3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委托的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

  第三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选聘工作小组,选聘工作小组由办公室、监察室和评估管理处组成。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选聘工作。

  评估管理处负责选聘工作的具体事项,监察室负责对选聘工作的合规性进行全过程监督,办公室负责有关经费的审核和支出。

  第四条 市国资委评估管理处根据需要,制定并向选聘工作小组提出选聘工作方案,按规定程序审定。

  第五条 参与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符合财政部22号令要求;

  2、专营资产评估机构;

  3、评估机构信誉好,内部管理完善,执业质量好;

  4、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未列入市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

  6、具有大型国企评估经验,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第六条 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由上海市评估协会结合行业情况,推荐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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