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优秀注册会计师推荐工作的通知
(晋会协〔2008〕4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激励注册会计师模范遵守行业法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信力,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根据财政部《关于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8〕6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工作的通知》(晋财会〔2008〕12号),省注协决定开展2008年全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省注协登记注册的所有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评选条件
1.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2.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身体健康,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三年以上,爱岗敬业、勤勉尽职,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3.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认真执行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在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法规方面事迹突出的,或在行业中具有良好形象和声誉,为行业和事务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对因执业活动违法违规,近三年有不诚信记录,或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因本人直接过失给所在事务所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来存在严重违反《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予推荐。
三、评选程序
(一)注册会计师本人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推荐。由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推荐意见,附本人先进事迹专题材料。
(三)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太原地区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直接考察;其它各市的注册会计师由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对被推荐注册会计师进行资格审查,并签注考察意见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省注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