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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卫生系统开展评选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卫生系统开展评选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沪卫人事〔2008〕89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第二军医大学、驻沪部队医院、有关企业职工医院、局属有关单位:
  为大力弘扬白衣战士的抗震救灾精神,积极宣传本市卫生系统在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高尚职业情操和先进事迹,激励全市16万医务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支援灾区工作,全面推进上海卫生改革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卫生系统开展评选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与名额分配
  评选范围: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干部和职工(包括企业职工医院和部队系统)。评选名额:上海市卫生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30个,先进个人160名左右。具体见申报名额分配表(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关于抗震救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领导重视,组织得力,行动迅速,听从指挥,履行职责,勇挑重担,在抢救、治疗、防疫、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出色完成抗震救灾的各项任务,得到灾区人民和上级部门一致好评和公认。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关于抗震救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灾区,组织协调,沉着指挥,冲锋在前,坚守岗位,舍己为人,勇挑重担,在抢救人民生命、灾区卫生防疫、综合协调指挥和物资供应保障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灾区人民和本单位职工群众的一致好评和公认。
  三、 评选要求和程序
  (一)评选工作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推选,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评选的重点要面向抗震救灾一线的干部和职工。推荐的先进典型群众公认,事迹突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二)评选工作按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各区县在初评时,要充分考虑辖区内的民营医疗机构及爱卫等其他部门所属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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