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印发本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规财〔2008〕21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了《本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市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动员准备工作阶段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08年安全生产工作“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积极认真做好本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在本单位、本部门条线内传达文件精神,部署动员做好此次百日督查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阶段
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在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在5月底之前,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重点做好医疗机构中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情况排查,继续做好其他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门急诊、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制消防喷淋,安装消防栓。
(二)门急诊、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是否规范,数量是否足够,标识是否醒目以及是否保持畅通;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是否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是否有阻碍逃生的违章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周围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医疗单位内部医疗、科研工作用房,员工生活区域,各在建筹建建筑工地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情况。
(四)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五)医疗机构内(主要为医院)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各类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