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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的通知


  七、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先将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省20××年中央财政国内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报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各市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要控制在我局《关于浙江省内陆捕捞渔船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海渔政〔2009〕38号)中规定的核定数范围内。

  八、申请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以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件为依据,远洋渔船的功率数以国籍证书为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7号)规定的测算标准,按自有和代理渔船分别进行耗油测算。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填写《××省20××年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汇总表经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所属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汇总,经市渔业主管局审核后,由县(市、区)渔业主管局按“浙财建〔2010〕12号”文件第五条报送程序和要求上报。

  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送审的各远洋渔业企业正常生产的远洋渔船数及各船的船号、功率数、耗油量进行核查、汇总,填写本辖区《××省20××年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盖上公章后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时附上辖区内各远洋渔业企业的远洋渔业项目确认件、远洋渔船国籍证书复印件一份以及企业《××省20××年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原件一份。

  代理或租赁远洋渔船的用油测算工作由补助年度内最终代理远洋渔业企业负责上报。

  九、帆张网作为禁止作业,但在过渡期内,对持有帆张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给予50%补助。

  十、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补助:

  1、非法从事帆张网、电脉冲拖虾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作业的;

  2、暴力抗拒渔业执法检查的;

  3、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渔船未按规定安装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责令限期整改,拒不安装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50%补助:

  1、未经批准,改变作业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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